医保政策省七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报

2020-9-16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省七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报销优惠政策

为提高我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根据省、国家政策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不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以减轻参保居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此,定州市制定了《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具体政策如下:

一、参保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普通慢性病和重大慢性病)含33种普通慢性病及8种重大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重大慢性病不设起付线。33种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75%,封顶线由元/年提高到元/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8种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年。

33种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骨关节结核、泌尿生殖系结核)、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慢性房颤、慢性肾小球肾炎、原发性肾病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消化系统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中期以上糖尿病、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醇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硬皮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原发性帕金森病)、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障碍、脑血管后遗症、风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头坏死、癫痫、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骨髓炎、高血压3期、甲亢性心脏病、原发性扩张性心肌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8种重大慢性病病种包括:血友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脏器移植、重症精神病。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1、起付线。在各级定点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降低50%。

2、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比例。

(1)在市内定点机构住院,保险比例统一提高到90%。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3、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为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三)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33种普通慢性病和8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在医保局业务大厅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均设置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报销结算专用窗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提供便捷服务。

医疗保障救助-

监督举报-

来源/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编发/宣传处

责编与审核/冯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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