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简章福建江夏学院年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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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第十六条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第六章其他第十七条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一)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三)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学校最新的学生转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十一条招生信息获取途径学校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