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便民知识宣传

2020-10-8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一)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每月可享受足额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政府统一规定及时调整,目前为每人每月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4、居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元。

5、既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转移衔接手续?

答: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内,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内,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居民医疗保险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非临沂户籍且办理了居住证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每年由省统一确定执行。

8、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如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9、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待遇如何规定?

答:(1)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办法。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2)谈判药品补偿办法。居民使用经山东省统一确定的谈判药品,对其中年确定的谈判药品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万元、年度确定的谈判药品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付限额。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10、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及如何结算费用?

答:参保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上级关于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比例为45%。

转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院登记备案手续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转医院住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经查情况属实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11、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慢性病: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性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椎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丙型性病毒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症、癫痫、硬化病、重症肌无力、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特纳综合征等32种。特殊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9种。

12、参保居民如何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及费用报销手续?

答:参保居民申请门诊慢性病认定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向县区经办机构提交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三个月连续不间断门诊治疗病历。

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是: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政策是:经县级经办机构批准,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治疗,累计年内起付标准为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3、居民普通门诊待遇如何规定?

答:参保居民在县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

14、建档立卡的贫困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规定的?

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对使用经省统一确定的谈判药品的贫困人口,免起付线。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5、能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年满16周岁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6、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7、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还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不再申请继续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8、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9、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如何办理?

答:(1)养老保险关系转入。①市内(县区)转入。新单位登陆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联系函并盖章(或者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联系函),携带联系函、养老手册、身份证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审核办理转出并打印联网指定单,然后携带联网指定单、养老手册以及增加人员的相关资料到转入地办理转入增加即可。注意年1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人员跨县区流动就业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可以直接续保缴费。②省内跨市、省外转入。新单位按规定先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正常缴费后,携带职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不受年龄限制),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到达退休年龄后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办理退休;(2)养老保险关系转出。①市内(县区)转出。职工原单位申报减员处理后,转出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审核办理转出,开具联网指定单,办理完毕后到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接续。②省内跨市、省外转出。职工原单位申报减员处理后,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年1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人员不需提供手册),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核对信息后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示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20、什么是病退,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病退是指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到达规定的年龄后退出工作岗位的制度。办理因病退休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三是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1、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纳入统筹的待遇包含几部分,分别是什么?

答:包含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一次性救济费为去世上年度全省十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缴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另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包括哪几部分?

答:丧葬费(元)、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

23、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领取人员如何进行认证,认证周期多长?

答: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过“临沂智慧人社”手机APP自助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认证一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至6月;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每季度认证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24、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领取人员逾期未认证补充认证后应如何处理?

答:逾期未认证人员在暂停发放待遇后又补充认证通过的,将于次月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保险待遇。

(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后,“老人”“中人”“新人”分别指哪类人群?

答:“老人”是指改革启动前参加工作且改革启动前就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即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中人”是指改革启动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新人”是指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年10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26、什么是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由几部分构成?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构成。

27、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答:根据省厅答复的处理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判刑人员缴费年限认定、退休待遇计发等,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改按国家政策执行。相关具体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合并计算。改革前,其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不予确认,个人缴费按规定发放给本人(不含合同制工人)。

(2)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指退休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具体标准,原则上仍按各地现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统筹外的待遇),其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可比照上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8、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医疗保险转入?

答: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后,可将外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入本地;办理转入需提供职工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后,向职工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地发送的《变更信息表》后办理转入在本地维护职工缴费历史。

29、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医疗保险转出?

答: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外地参加医疗保险时,可将本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到新就业地;在单位办理完减员后,职工可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职工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出并将记录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的《变更信息表》发送给转入地社保机构。

30、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比例是多少?

答: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3%划入(含个人2%)、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7%划入(含个人2%)。退休人员按照个人养老金的4%划入。另,缴纳公务员(企业补充)医疗补助费的参保职工再划入1%。

31、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1)住院医疗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第二次以后分别为元、元、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退休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2)门诊慢性病待遇。共计50种类,其中针对以下五个病种,每周集中鉴定办证一次,五个病种为: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身体各部位恶性肿瘤、(非)霍奇金淋巴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衰竭CKD5期(尿毒症)透析治疗;4、心脑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有效期两年);5、肺结核(含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肠结核、骨结核等与结核相关的疾病,有效期两年)。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门诊慢性病全年起付标准为元。退休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3)大额医疗救助。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销比例为90%。

(4)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待遇。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瑞戈非尼等14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号)本次谈判的14种药品,自年8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考虑到医疗年度计算问题,年度药品费用支付起付线调整为1万元,封顶线、支付比例不变;自年度起,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原大病保险药品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仍按我省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参保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年度累计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给予60%的补偿。

32、职工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执行分级诊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转院到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填写《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出院后根据备案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即时报销;转院到医院住院的,到临沂市人社局网站下载《山东省临沂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根据要求填写表格,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备案,也可通过电话传真将填写后的《山东省临沂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传真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3、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身体各部位恶性肿瘤;淋巴瘤包括霍奇金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淋巴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管、肾脏、心脏瓣膜、骨、肝脏、心脏、骨髓移植、外周血干细胞移植);心、脑、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抗栓治疗(有效期两年);肺结核(有效期两年)(含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肠结核、骨结核等与结核相关的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间质纤维化;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乙型(丙型)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自身免疫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肝硬化;前列腺增生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特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垂体瘤(催乳素瘤);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症;股骨头坏死;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脊柱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贝赫切特病(白塞病);特发性炎症性肌病(多发性肌炎PM、皮肌炎DM、恶性肿瘤相关性PM或DM、其他结缔组织病伴发PM或DM、包涵体肌炎、无肌病性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病;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期;癫痫;帕金森病(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银屑病;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心境)障碍:A、抑郁障碍、B、躁狂症、C、双相情感障碍)。

34、如何申请门诊慢性病?

答:(1)申请材料

参保职工申请办理《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病证”)的,需提交《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直接审核鉴定表》或《临沂市职工门诊慢性病集中查体鉴定表》及相关材料交参保单位统一装订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医院,并领取查体表。

(2)鉴定流程

按照不同情况分为直接审核鉴定和集中查体鉴定两种形式,各种形式的健康体检报告均不作为鉴定依据。凡应参加集中查体鉴定的申请人员本人必须到现场参加鉴定查体,如因个人原因不参加鉴定查体,视为自动放弃。对以下两种情况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出示证明,并将证明和相关病历材料送医院,由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医学专家组上门鉴定查体:一是异地安置人员因年老体弱确实不能到现场的,二是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确实不能到现场的。

35、如何申办大病特药待遇?

答:属于大病保险特药治疗范围的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填写《临沂市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基本医保高值药品)申请备案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享受特药待遇。特药待遇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待遇享受期1年。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填写《临沂市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基本医保高值药品)申请备案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特药定点药店购药。参保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36、大病特药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病保险政策自年1月1日起实施,特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管理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购药费用暂不联网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提供《临沂市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基本医保高值药品)申请备案表》、发票、病历、处方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特药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

37、办理异地就医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

答:参保职工需要异地就医的,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职工可持身份证、社保卡或通知单位经办人员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也可前往市人社局网站下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表,按表格要求填报后进行传真备案。

38、什么是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销比例为90%。

(六)失业保险

3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0、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自年1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元标准计发。

4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相关法定情形的,其相应权益分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42、申请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需要哪些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在职职工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申请,可分别按元、1元、0元标准领取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43、如何申请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答: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对本省核发的证书,登陆临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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